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82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军委托代理人吕箐翎被告张军峰委托代理人曹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张军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1.5元,由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