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9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师义委托代理人韩荣杰被告陕西蜂星电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蜂星电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