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保字第8号申请人:余姚市中正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
法定代表人:蒋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忠卫,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恒力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
法定代表人:周解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余姚市中正电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恒力仪表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灯具产品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139234.4、名称为“LED工作灯(折叠式ZZ-8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恒力仪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余姚市中正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139234.4、名称为“LED工作灯(折叠式ZZ-8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