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振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振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