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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国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国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赖国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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