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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刑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知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并由义乌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16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3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在义乌市××街道××区××单××室租房经营淘宝网店销售假冒“SPALDING”(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在淘宝网上注册了“胡××”旺旺号、“爱运动体育商城”店铺和187××××5665支付宝账号。

其从福建厦门多次进货,在注册的网店上进行非法销售。

同时将从厦门进来的假冒“SPALDING”注册商标的篮球在义乌又销售给同在义乌做淘宝生意的被告人胡某生、熊甲等人。

现经查实,被告人胡××在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间的非法销售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

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胡××在其××义乌市××街道××区××单××室内被警方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标注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278只。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查获物品价值人民币60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扣物品入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明细账查询表、关于该案卷中快递公司快递单据来源的说明、商标注册证、SPALDING篮球价目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合格证、关于胡××使用的187××××5665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资料下载提取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查询、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张某某、张某、熊乙的证言;

被告人胡××的供述;

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证明,搜查笔录、光盘、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在实施销售假冒“SPALDING”(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的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SPALDING”(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尚未销售即被查扣,故对被告人胡××应以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之和为基础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且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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