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知初字第3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乐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森源。
被告麻文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文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