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3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创松,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万和百货业主,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长虹,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创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