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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枫与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骆建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何枫与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骆建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枫,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骆建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89号原告:何枫。

委托代理人:胡维朗。

委托代理人:饶先成。

被告: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伟亚。

委托代理人:严世林。

委托代理人:舒建军。

被告:骆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枫与被告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骆建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已就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告需等待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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