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
委托代理人钱威。
被告南通天立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立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通天立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力德尔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