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菏知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保增,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金瑞。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明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权,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