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58-459号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冬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泽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
两案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均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