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