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2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超、陈乐妤。
被告杭州美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名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