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102号罪犯艾勇,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双流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1.5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艾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