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李宪奎,男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维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诉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宪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