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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黄仕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林,男,汉族。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并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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