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48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胡聪聪,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聪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