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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茂盛与刘荣照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温知初字第196号
案件名称吴茂盛与刘荣照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茂盛,刘荣照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96号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照。

原告吴茂盛为与被告刘荣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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