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0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副总裁。
被告:利辛县伟伟手机专修店,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西路路南五一桥东4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623MA2P0Q9K59。
经营者:张伟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伟伟手机专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利辛县伟伟手机专修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