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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3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周。

原告朱荣平。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周。

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委托代理人李晓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朱荣平与被告西安政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霖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祥公司、朱荣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祥公司、朱荣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吉祥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吉祥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吉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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