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8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盛凌。
被告:方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良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