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孙秋秋,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南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
被告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光华路购物广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4号。
负责人王建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光华路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因两被告非本案侵权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光华路购物广场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盛商贸有限公司光华路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