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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与傅海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6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与傅海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美派电子厂,傅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何军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海燕,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诉被告傅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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