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5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双燕童装店,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负****/div>经营者:张颖,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毕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