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382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珍育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联六队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X。
经营者:杨育珍。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珍育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珍育百货商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珍育百货商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珍育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