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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金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金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利辛县金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0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告:利辛县金牌手机维修,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

经营者:刘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金牌手机维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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