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126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同兴茶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TL481U。
经营者:林辉平,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36。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东莞市石龙同兴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同兴茶庄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