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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94号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桃园山庄2号楼4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5B7BE20.经营者:吴思佳。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经营者:吴思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及经营者吴思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已履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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