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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与孟祖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19号
案件名称陈波与孟祖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波,孟祖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波,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祖才,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陈波诉被告孟祖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波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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