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波,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祖才,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陈波诉被告孟祖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波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