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96号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詹运营诉被告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詹运营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詹运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詹运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运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