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62号原告:叶健泉,男,汉族。
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全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辉,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宝时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样,男,汉族。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燕,女,汉族。
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健泉与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宝时通家具有限公司、梁样、林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长几(9223E)”]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健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健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