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49号原告高林。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春明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天合凯旋广场2号楼603-604。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