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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再强与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303号
案件名称郑再强与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再强,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03号原告:郑再强。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

委托代理人:马巧燕。

被告: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强与被告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再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郑再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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