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711号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远·华中心5号楼内写字楼第36层01-17单元。
负责人:杨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曾用名: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凤绫儿摄影店),经营场所运城市盐湖区韩信路信合佳苑15号商铺。
经营者:张瑞霞,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