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9-2号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乃蔚、刘民选。
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雯。
被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丰。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