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37号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兴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被告贾亚运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亚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