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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洪春、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
案件名称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洪春、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伯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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