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88号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爱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
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如机。
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邦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晶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爱华及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被告杭州畅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如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