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
委托代理人:徐超渝。
被告:王荷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与被告王荷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茂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