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659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金彬,男,汉族。
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