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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243号-1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43号-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颖、沈奕雯,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奇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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