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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4号
案件名称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蒋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KIMHYUNSO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宇旭公司)与被告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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