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44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雨,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街超市,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36号。
负责人郭福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滨。
委托代理人王勤,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街超市、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66.5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