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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兴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
案件名称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兴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兴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洞庭湖路9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兴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港浦东路179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睿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兴合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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