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胡群林,均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百货总公司天桥百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广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百货总公司天桥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