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德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奕欢。
被告永康市爱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爱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280元,由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