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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99号
案件名称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与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静。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诉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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