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ElectrioncsN.V)。
(HighTechCampus5,Eindhoven,Netherlands)。
代表人:R.J.Peters(R.J.彼得斯)。
委托代理人:徐静、罗睿,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光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其。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嘉兰(系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嘉美百货营业部经营者),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12座131铺。
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科电器有限公司、陈嘉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