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30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
2000年8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
2005年10月21日因商标侵权被温岭市工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3000元;
2006年6月15日因商标侵权被温岭市工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9月26日因商标侵权被温岭市工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8月22日因商标侵权被温岭市工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08年3月31日因商标侵权被温岭市工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会同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经营的温岭市名马鞋厂和温岭市大溪镇闸头村一民房内现场查获假冒的“阿迪达斯”运动鞋,共计16592双,经鉴定,该批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230976元。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来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劝说并陪同逃犯谢某投案。
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谢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岭市工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材料复制(提取)单,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说明,自首、立功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有多次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案发后劝说其他逃犯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
且当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16592双假冒运动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